山东省理论创新研究会
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
第一条 依据《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》中“会员数量少于150个(含150个)的,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,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。会员数量较多的,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”之规定,山东省理论创新研究会(下称本会)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。
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;
(七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八)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、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类别、人数及任期
(一)类别: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(二)人数:本会会员代表人数为63名,不低于会员人数的1/3。
(三)任期: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。任期结束后,重新进行换届选举。
第四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
(一)选举委员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划分选区。选区分以下三类:
1、单位选区:会员人数超过30人的单位(研究机构、高等院校、企业等),构成一个单位选区。
2、区域选区:会员人数超过40人的区域,构成一个区域选区。
3、特别选区:对于会员人数较少选区,由本会划定跨区域组合的特别选区。
4、其他选区:针对省外会员的综合性选区。
(二)选举委员会根据选区和会员人数确定公布会员代表名额。各选区会员代表人数应不低于选区会员人数的1/3。
(三)各选区根据会员代表分配名额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代表。会员代表应体现选区的代表性、积极性与参与性。
(四)选出的会员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示。
(五)会员代表选举工作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拟定召开日30天前完成,会员代表的审核确认及公示应在会员代表选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第五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
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确认,免除会员代表资格:
(一)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2次及以上的;
(二)会员代表一年内不参与本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;
(三)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第六条 届中出现会员代表缺员情况,由理事会确定、推荐和补选会员代表,确保会员代表人数保持在规定数额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制定和修改章程、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,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,应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改选换届和涉及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|